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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某琼申请执行李某清、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琼,李某清,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82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琼,女,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李某清,女,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李某琼申请执行李某清、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50000.0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富民一初字第37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情形一旦消失,经申请人申请,本院查实被执行人确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腾科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张胜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清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