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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二初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与刘晓、刘福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刘晓,刘福兴,广西荣和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二初字第197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住所地南宁市古城路15号。代表人陈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韦伟,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晓,女,壮族。委托代理人刘福兴,男,壮族。被告刘福兴,男,壮族。被告广西荣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5号荣和山水美地一组团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史英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洲,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诉被告刘晓、刘福兴、广西荣和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56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邕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邵 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文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