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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陵执民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黄陵县就业管理局与宋维国、杨延栓追偿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陵县就业管理局,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陵执民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黄陵县就业管理局(黄陵县创业促就小额担保贷款中心)住所地:延安市黄陵县城区街道办事处商业街。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黄陵民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黄陵县就业管理局与宋某某、杨某某追偿权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64304.42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宋某某、杨某某送达了(2015)黄陵执民字第00049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宋某某、杨某某限期履行案款64304.42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07元、执行费864元。并告知其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宋某某与黄陵县就业管理局达成和解协议,以宋某某之妻贾某某工资逐月偿还贷款,黄陵县就业管理局向黄陵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撤销该案执行。被执行人宋某某缴纳案件受理费1407元、执行费86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黄陵民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霞审判员 张梅英审判员 杨李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璟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