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景理、李风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景理,李风娥,王景恩,吕保华,王景平,王景乐,丁秀芳,王景杰,王广恩,王景喜,王广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249号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洪刚,该行职工。被告:王景理,农民。被告:李风娥,农民。被告:王景恩,农民。被告:吕保华,农民。被告:王景平,农民。被告:王景乐,农民。被告:丁秀芳,农民。被告:王景杰,农民。被告:王广恩,农民。被告:王景喜,农民。被告:王广仁,农民。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景理、李风娥、王景恩、吕保华、王广仁、王景平、王景乐、丁秀芳、王广恩、王景杰、王景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邱洪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景理等11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31日,原告与被告王景理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与被告王景恩、吕保华、王景平、王景乐、丁秀芳、王景杰、王广恩、王景喜、王广仁签订保证合同一份,并与李风娥签订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一份,约定王景理在2014年8月31日在原告处借款15.5万元,于2015年5月15日归还,借款月利率12.5‰,逾期月利率18.75‰,并由王景恩、吕保华、王景平、王景乐、丁秀芳、王景杰、王广恩、王景喜、王广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至今未还。请依法判令被告王景理、李风娥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5万元及利息,保证人王景恩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景理、李风娥、王景恩、吕保华、王景平、王景乐、丁秀芳、王景杰、王广恩、王景喜、王广仁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1日,被告王景理与原告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15.5万元,期限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2.5‰,如贷款逾期,在借款凭证载明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的逾期利息。被告李风娥出具了共同承担债务承诺书,被告王景恩、吕保华、王景平、王景乐、丁秀芳、王景杰、王广恩、王景喜、王广仁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借款到期后,经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在倦证明:一、当事人陈述;二、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各一份;三借款借据一份;四、借款人与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景理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以及原告与被告王景恩、吕保华、王景平、王景乐、丁秀芳、王景杰、王广恩、王景喜、王广仁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王景理向原告借款15.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王景理未按期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被告李风娥出具共同债务承诺书,应与王景理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保证人王景恩、吕保华、王景平、王景乐、丁秀芳、王景杰、王广恩、王景喜、王广仁应按照约定的保证方式,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景理、李风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进行计算,自2014年8月31日借款之日起,至判决书确定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王景恩、吕保华、王景平、王景乐、丁秀芳、王景杰、王广恩、王景喜、王广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龙启人民陪审员 温欣欣人民陪审员 杜景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