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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河执字第002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杨茂财、邓章和与陈义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茂财,邓章和,陈义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河执字第00205-1号(2015)白河执字第00206-1号申请执行人杨茂财。申请执行人邓章和。被执行人陈义和。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杨茂财、邓章和与被执行人陈义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两案,因被执行人陈义和已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法应当终结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白河民初字第00434、004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