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民初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2220号原告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开华审判员 黄 浩审判员 田纪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