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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3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传乐与张勇、中国平安保险股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乐,张勇,中国平安保险股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3277号原告李传乐,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张勇,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广彬,该公司经理。原告李传乐与被告张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刘 翔审 判 员  王明贤人民陪审员  余 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万 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