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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执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吕兵、吕猛、吕万良、刘玉霞、张磊、吉林省黑石经贸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吕兵,吕猛,吕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字第0055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邹文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吕兵,女,汉族,1982年2月26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吕猛,男,汉族,1986年8月4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吕万良,男,汉族,1954年3月4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刘玉霞,女,满族,1954年9月15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张磊,男,汉族,1982年5月19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吉林省黑石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吕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林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吕兵、吕猛、吕万良、刘玉霞、张磊、吉林省黑石经贸有限公司公证债权纠纷一案,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吕兵银行存款100016.54元,强制扣划吕猛银行存款20002.00元,其中执行款118350.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5)吉长证信证执字第70号公证执行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审 判 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