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丕权、陈庆强与蒋立武、朱美清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丕权,陈庆强,蒋立武,朱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029-2号申请执行人李丕权。申请执行人陈庆强。被执行人蒋立武。被执行人朱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4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丕权、陈庆强与被执行人蒋立武、朱美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4月23日向被执行人蒋立武、朱美清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蒋立武、朱美清缴纳执行款4500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本案诉讼费4077.5元,申请执行费66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蒋立武、朱美清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蒋立武、朱美清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朱美清在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兰溪路支行有存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院依法裁定朱美清的扣划款34500元,另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蒋立武、朱美清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蒋立武、朱美清外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院依法裁定被执行人朱美清的扣划款34500元,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蒋立武、朱美清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0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可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