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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3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山东越洋玻璃钢有限公司与黄骅市新博源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3818号原告:山东越洋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营丘镇赵家崖头村。法定代表人:董长友,董事长。被告:黄骅市新博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吕桥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炳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越洋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骅市新博源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越洋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越洋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5元,由原告山东越洋玻璃钢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审判员王从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