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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6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赤峰市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相东、薛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相东,薛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573号原告赤峰市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建设街西段。法定代表人许艳红,总经理。被告相东,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薛飞,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同上。原告赤峰市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相东、薛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物业费8728.17元,违约金4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相东、薛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何 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立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