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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永登道日吉申请执行浩毕斯哈拉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98号申请执行人永登道日吉申请执行浩毕斯哈拉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永登道日吉于2015年04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浩毕斯哈拉图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乌吉斯古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   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