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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执字2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冻结裁定书信用社11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2320号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克文,男,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冯国明,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东徐格庄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国明在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卫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举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