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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吕琴与魏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琴,魏梅芳,伍向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489号原告:吕琴,务工。委托代理人:吕孟祥,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魏梅芳,经商。第三人:伍向东,武穴市地方税务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喻水高,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琴与被告魏梅芳、第三人伍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琴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6元,减半收取1358元,由原告吕琴负担。审判员  王政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蔡 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