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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孙宝山与双辽市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山,双辽市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616号申请执行人,孙宝山,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双辽市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树平,经理。孙宝山与双辽市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双辽市劳动仲裁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二0一五年二月四日作出双捞人仲字(2015)第4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规定被申请人双辽市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孙宝山劳动报酬款14.120.00元。仲裁书发生法律效率后,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6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树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