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零民初字第1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顾文忠与被告邓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文忠,邓文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零民初字第1439号原告顾文忠,男。被告邓文辉,男。原告顾文忠诉被告邓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6日以本案应以扬州市永诚电器线缆长沙办事处的名义主张权利更恰当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文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顾文忠负担。审判员 卿淑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