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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尹维洲与肖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维洲,肖福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195号原告尹维洲,农民。被告肖福全,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维洲诉被告肖福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维洲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维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尹 泓人民陪审员  黄晓东人民陪审员  田金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