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执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惠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港轧扁钢厂、上海海轧扁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东方惠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港轧扁钢厂,上海海轧扁钢有限公司,陈钟临,严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徐执字第185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惠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区。法定代表人张敬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茜,女。被执行人上海港轧扁钢厂,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投资人严庆。被执行人上海海轧扁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陈钟临,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钟临。被执行人严庆。上海东方惠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港轧扁钢厂、上海海轧扁钢有限公司、陈钟临、严庆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8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惠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港轧扁钢厂、上海海轧扁钢有限公司、陈钟临、严庆支付代偿款3,060,276.03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10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6,0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港轧扁钢厂、上海海轧扁钢有限公司已停业。被执行人陈钟临、严庆名下有上海市大宁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被执行人严庆名下有共和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上述房产本案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惠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均为第二顺位抵押权人。但上述房产均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案轮候查封。另经本院向相关银行、车辆管理所、房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上海港轧扁钢厂、上海海轧扁钢有限公司、陈钟临、严庆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惠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规定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钟临、严庆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以上事实,有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调查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被执行人上海港轧扁钢厂、上海海轧扁钢有限公司、陈钟临、严庆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徐执字第18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勇刚审 判 员 张 浩代理审判员 沈怡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立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