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高美与山东众诚钡盐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宏武经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美,山东众诚钡盐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宏武经贸有限公司,淄博隆海矿业有限公司,褚明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150号申请执行人高美。被执行人山东众诚钡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褚杰,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宏武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法定代表人:杜遵富,经理。被执行人淄博隆海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法定代表人:褚明武,经理。被执行人褚明武,淄博隆海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高美与被执行人山东众诚钡盐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宏武经贸有限公司、淄博隆海矿业有限公司、褚明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11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31777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