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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宋某红申请执行雷某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红,雷某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780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红,男,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雷某富,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执行宋某红申请执行雷某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50000.00元及其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雷某富有川CX**17号比亚迪越野车一辆,但该车去向不明,无法处置。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民一初字第12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终结情形一旦消失,经申请人申请,本院查实被执行人确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审 判 员  雷腾科代理审判员  何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清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