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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林中民抗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杨兆林与宗序国、王琦民间借贷纠纷指令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兆林,宗序国,王琦,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林中民抗字第17号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原审原告:杨兆林,男,汉族,无职业,住和龙市。原审被告:宗序国,男,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原审被告:王琦,男,汉族,项目部副经理,住江苏省如皋市。原审原告杨兆林与原审被告宗序国、王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八家子林区基层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八民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1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作出延林检民监(2015)19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调解认定事实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诉讼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院 长 金忠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轩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