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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商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崔元军、崔荣松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元军,崔荣松,宋淑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字第1484号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学强,该行董事长。住所地:莒县振兴东路18号。被告:崔元军,男。被告:崔荣松,男。被告:宋淑年,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元军、崔荣松、宋淑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艳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桂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