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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民一终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洪涛、王学平与王洪武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洪武,王洪涛,王学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民一终字第7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武,农民。委托代理人:吴雪光,阳谷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涛,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平,农民。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传美,阳谷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葛文贤,阳谷谷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王洪武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洪武以客观情况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撤回上诉确系上诉人王洪武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洪武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洪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进审 判 员  石 鑫代理审判员  李昭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