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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红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孙xx与王xx、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红执字第338号申请执行人孙xx,男,1974年4月9日出生,住所地红岗区北二街*********室,证件号码230605197404090217。被执行人王xx,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九采油厂龙虎泡采油作业龙一联合站工人,住创业庄3-3-2-402室。被执行人朱xx,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系大庆石油管理局钻探工程公司测井公司数据与解释中心计算室工人,住让区红卫星街47-1号3-201室。孙xx与王xx、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xx、朱xx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xx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xx的工资进行了冻结。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xx、朱xx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xx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xx、朱xx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xx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刘 伟审判员 :李大伟审判员 :吴树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 永 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