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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文峰申请图雅、胜利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峰,图雅,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705号申请人张文峰,男,57岁,汉族,个体,住康平县。被执行人图雅,女,42岁,蒙族,农民,住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胜利,男,40岁,蒙族,农民,住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张文峰申请胜利、图雅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4月9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人员强制扣留了被执行人胜利的一卡通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 智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