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3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马同升与刘玉兰、杨玉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3656号申请人马同升。委托代理人马少波,山东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玉兰。被执行人杨玉民。被执行人常军才。被执行人徐淮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法院(2014)寿民初字第40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41013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牟明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