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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4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傲秀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与骆健伟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傲秀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骆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4955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4955号申请人上海傲秀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松金公路XXX弄XXX号XXX栋。法定代表人沈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骆健伟,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执行(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128号民事判决上海傲秀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与骆健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归还上海傲秀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人民币27742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128号民事判决的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顾丹伟审判员秦祎代理审判员高松柏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陈江溶审判长  顾丹伟审判员  高松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