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定彪与朱思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937号原告王定彪,农民。被告朱思楷(又名朱平),农民。本院于2015年07月14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当事人之间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常礼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04月底,经朋友介绍,原告承包被告的住房进行修建,双方未签订施工书面合同,口头约定整栋房屋除地下室上面的一层按308元一平方米结算外,其余各层均按228元一平方米结算。2015年05月初,原告对被告的地基回填、地皮水泥硬化和地脚牵梁修建完工后,被告声称原告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在未找原告协��的情况下,另请他人在原告的施工基础上继续施工。原告无奈只得找被告索要已完工程的工钱,其不仅无理拒绝,还对原告进行辱骂和恐吓。为此,原告曾请求平坝区夏云派出所出面协调,但未有结果。原告遂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价费9600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当庭申请以下证人出庭作证:1.证人崔某的证言,内容为:原告雇请我给被告家打地皮,谈好单价为12块钱一平方米,总的施工面积我没有量过,不清楚。我到现在都还没有拿到工钱。2.证人何某的证言,内容为:原告雇请我给被告家扎地脚牵梁钢筋,谈好单价为15块钱一平方米,总的施工面积我没有量过,不清楚。我到现在都还没有拿到工钱。被告质证称,原告的二位证人是帮被告打过地皮和扎过钢筋,但证人是原告雇请施工的,被告无从知���他们的施工单价,也不知道他们的施工面积。被告辩称:被告将自己的住房包给原告修建,双方口头约定的单价原告诉称属实,付款方式为每完成一层房屋施工给10000元,约定硬化地皮厚度应达12公分。原告的施工除地脚牵梁合格外,地皮硬化远远达不到要求,还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告曾要求原告予以返工,但原告均不予理会。被告无奈只好另请他人进行施工。如果原告想要工钱,必须给被告重新返工,并且返工所需材料其应自行准备。原告打完地皮后被告已支付的3800元应予扣除。被告以《照片》3张为据支持其主张。原告质证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原告经人介绍为被告修建住房。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口头约定:整栋房屋除地下室上面的一层按每平方米308元结算外,其余各层均按每平方米228元结算;付款方式为完成一层房��施工支付10000元。后,原告将房屋地皮硬化部分分包给本案证人崔某施工,将地脚牵梁钢筋绑扎部分分包给本案证人何某施工。2015年05月,原告完成上述房屋的地基回填、地皮硬化和地脚牵梁浇灌后,被告以其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其进行返工,原告未予应允,被告遂拒绝由其施工,并另请他人继续施工。原告因此向被告主张支付施工费,未果,遂诉来本院,提出如前诉请。另,原告在为被告完成地皮硬化后,被告向其支付了38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法庭陈述等在卷为凭,并经庭审审查和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如果没有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原被告口头约定被告将其位于农村的住房发包给原告修建,原告依约组织人力进行了部分施工,双方客观上订立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原告施工过程中,被告以其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终止了合同的履行,原告继而向被告主张支付施工费,未果,双方遂起纷争,致原告起诉。庭审中,尽管被告自认将住房发包给原告施工的事实,但原告依法亦应对其施工工程量和施工单价进行举证,而这一待证事实并不能依其申请出庭作证的二位证人的证言得予印证,由此可知原告并未就此完成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其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以三张照片为据辩称原告的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鉴于照片所载内容是否为原告现场施工的真实情况没有其它证据补强,其真实性存疑,本院不予采信。故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定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定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50元,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礼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孟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