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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7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容维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与潘志春等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7423号本院2015年6月10日对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容维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志春、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容维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三中民终字第0742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中,文字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文书第一页正文第十六行“不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4268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的内容补正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4268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审 判 长 蔡       琳审 判 员 刘   险   峰代理审判员 何       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施成微书记员刁建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