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后法执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龙梅申请包金龙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梅,包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龙梅,女,32岁,蒙族,个体,住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包金龙,男,45岁,蒙族,农民,住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龙梅申请包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33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4月9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了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33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 智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