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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林中民抗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曲延明与李士杰、杨喜有、刘翠平民间借贷纠纷指令再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曲延明,李士杰,杨喜有,刘翠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林中民抗字第6号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原审原告:曲延明,男,汉族,住吉林省和龙。原审被告:李士杰,男,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原审被告:杨喜有,男,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原审被告:刘翠平(系被告杨喜有之妻),女,满族,住吉林省延吉市。原审原告曲延明与原审被告李士杰、杨喜有、刘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八家子林区基层法院于2008年8月15日作出(2008)八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24日,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作出延林检民监[2015]07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金忠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轩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