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吴云杰与邹素梅、宋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杰,邹素梅,宋金峰,宋金泽,宋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275-1号原告:吴云杰。被告:邹素梅。被告:宋金峰,个体工商户。被告:宋金泽,无业。被告:宋金阳,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云杰诉被告邹素梅、宋金峰、宋金泽、宋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云杰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邹素梅、宋金泽、宋金阳名下人民币500000元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云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邹素梅、宋金泽、宋金阳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星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杨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