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鲁法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周孝宗与被执行人鸿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孝宗,鸿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鲁法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周孝宗被执行人鸿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孝宗与被执行人鸿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鸿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扎劳人仲字(2014)163-173号仲裁裁决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的扎劳人仲字(2014)163-173号仲裁裁决书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国盛审判员 :吴高峰审判员 :陈亚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日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