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1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熊某某诉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天靖,柳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灞民初字第01906号原告熊天靖被告柳栋原告熊天靖诉被告柳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天靖、被告柳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天靖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9月20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9日儿子柳宇熊出生。婚后,被告出轨并对原告实施暴力。现原告对婚姻丧失信心,故诉至法院要求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同时要求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柳栋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因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被告有缺点愿意改正。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相识、2012年9月20日登记结婚,2013年10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柳宇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恋爱,双方是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步入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也在所难免,但双方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婚生子尚年幼,原告应该以冷静、包容的态度处理婚姻中出现的问题,不应执意坚持离婚之诉。被告既然表示不愿意离婚,也应将言语转化为实际行动,在今后的生活中对原告及孩子多加关爱体贴,共同经营好婚姻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熊天靖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付原告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六书 记 员 江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