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法执字第00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姚娟娟申请执行灵宝市豫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一案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娟娟,灵宝市豫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赵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法执字第00188-1号申请执行人姚娟娟,女,1977年4月5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豫灵镇文峪金矿家属区**号楼*单元*楼*号。身份证号码4112231977********。委托代理人赵超宇,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执行,调解、和解,受领执行标的款。被执行人灵宝市豫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项城村。法定代表人赵卫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卫华,男,196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中区**栋*单元*号。身份证号码4112231963********。申请执行人姚娟娟与被执行人灵宝市豫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赵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姚娟娟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71.7583万元,本院已立案受理。应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灵宝市豫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赵卫华的银行存款571.7583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林审判员 霍 丽审判员 王明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志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