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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红桃与李银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桃,李银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张红桃,男,1950年5月10日生,汉族,泽州县人,农民。被告李银锁,男,1947年2月1日生,汉族,泽州县人,农民。原告张红桃诉被告李银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红桃和被告李银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红桃诉称:2011年李银锁找到我家,说他和晋城好多人在外地经营园林,种的皆是奇花异草,市场前景相当广阔,每人工资都在10万元以上,年终还有分红,干三至五年,利润更加丰厚,邀请我一同去参观。我说我在防火队上班去不了。他说如果我去不了就借给他5万元钱,到年终他把本金和利润全部给我带回来。同年9月29号我将借到的5万元钱汇入了被告提供的银行账号。2012年春节我追要利润,他说公司刚成立资金紧张,后半年再给。2012年7月追要被告仍然一拖再拖,后他通过晁秀卿给我打了欠条,并注明分三次至2013年麦收前后付清(打欠条日期是2012年8月14日)。至2014年4月被告分6次还了我4万元,余款多次追要无果。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我欠款30300元。被告李银锁辩称:原、被告双方均是上当受骗,被他人引入传销组织,均是受害者。只是原告是我介绍,我也有责任,发现上当后,只好自认倒霉,看在是亲戚的份上给原告认了一些损失。原、被告参加的传销组织发展人数达数十人,根据法律规定,三十人以上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三十人以下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处理,不是法院处理。所打欠条是传销方面的手续,并非实质意义上的借贷,法院以民间借贷受理此案错误,恳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告知到工商部门处理。审理查明:2011年9月29日,原告张红桃汇入杨新荣账号50300元。2012年8月14日被告李银锁为原告张红桃出具欠条一支。欠条载明:“今欠到巴公东四义村张红桃连云港投资款70300元,其中本金50300元,利息20000元。2012年10月15日前归还20000元,2013年春节前归还30000元,2013年收麦前后归还20300元。”欠条还显示中证人为晁秀卿(已去世)。2014年4月20日,原告张红桃为被告李银锁出具收条一支,确认收到被告李银锁分多次还款4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和被告当庭陈述、2012年8月14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1支、2014年4月20日原告为被告出具的收条1支在案佐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欠原告款30300元?针对焦点,被告称原告是在2011年参加到传销组织的,汇款也不是被告让汇的,是原告自己汇的,杨新荣的账户也不是被告给的,是原告自己找人要的。原告也参与了几次传销,后来说不干了找被告要钱,通过晁秀卿的劝说被告给原告打了欠条。原告称不认识杨新荣,账户是被告给的,自己没参加传销组织,汇款就是被告让汇的,不然被告不会给原告打欠条。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可以证明被告对原告于2011年9月29日汇出的50300元款项承担归还责任。被告称此欠条系传销方面的手续,但欠条并未体现,被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本院对原告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但原告汇出50300元款项的时间是2011年9月29日,当时银行贷款基准利率(6个月至1年期)为年利率6.56%,按照以上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2年8月14日利息数额为11571元,双方约定的利息20000元超出了此数额,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保护。所以被告应给付原告的款项总数额为61871元,减去被告已经给付的40000元,被告还应给付原告21871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银锁给付原告张红桃欠款2187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本案件受理费560元,由被告李银锁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海根代理审判员  郝婷婷人民陪审员  韩 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晋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