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与李学峰、李妮.噶多罗什.爱迪娜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李学峰,李妮·噶多罗什·爱迪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9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代表人:谢红丽,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威,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静玲,四川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峰,男,汉族,1966年10月2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李妮·噶多罗什·爱迪娜(LINEGADOROSEDINA),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匈牙利共和国公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与被告李学峰、李妮·噶多罗什·爱迪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李学峰、李妮·噶多罗什·爱迪娜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撤回对李学峰、李妮·噶多罗什·爱迪娜的起诉。���案案件受理费7385.92元,减半收取3692.96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都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晓代理审判员 赵 韬人民陪审员 曾 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雪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