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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民初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光诉叙永县永新厨卫门市、孙桦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叙永县永新厨卫门市,孙桦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596号原告赵光,男,生于1980年5月6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叙永县永新厨卫门市,住所:叙永县叙永镇永宁路商业街***幢*楼。经营者孙志强。被告孙桦蔺,男,生于1995年5月20日,四川省叙永县人。原告赵光诉被告叙永县永新厨卫门市、孙桦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赵光送达了预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光自行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彬代理审判员  李正峰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凤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