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土法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付永胜诉被执行人赵永伟、韩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永胜,赵永伟,韩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土法执字第661号申请人付永胜,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萨拉齐镇农贸市场东喜洋洋影楼,身份证号:.被执行人赵永伟,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保利嘉园,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韩志强,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土右旗萨拉齐镇汇鑫苑一区,身份证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土民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赵永伟韩志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永伟韩志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永伟韩志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韩志强在土右旗萨拉齐镇汇鑫苑一区楼房(证号:20842、10049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韩志强在土右旗萨拉齐镇汇鑫苑一区(证号:20842、10049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尚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效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