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博执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林丽娟与吴学艺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丽娟,吴学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博执保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林丽娟。被执行人吴学艺。申请执行人林丽娟与被执行人吴学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学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丽娟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吴学艺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学艺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志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