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二初字第02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安徽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王众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众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二初字第02907号原告:安徽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王德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多俊,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众群,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众群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为689元,由原告安徽开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