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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琚民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琚民初字第00103号原告鲁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鲁某负担。审判员  刘东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红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