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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卫东与杨明东、刘桂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初字第769号原告杨卫东。委托代理人尚承君,河南省鹿邑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明东。被告刘桂莲。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进军,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卫东诉被告杨明东、刘桂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6月17日、2015年8月2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卫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尚承君、被告杨明东、被告刘桂莲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马进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份原、被告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2015年3月16日被告杨明东母亲去世,次日二被告将放置其母遗体的冰棺放置原告家门口,又将两辆拖拉机堵住原告家门,致使原告无法回家,生产、生活受到影响。此事后经村委会及司法机关调解,二被告拒绝挪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排除妨害,将其放置在原告家门口的冰棺及拖拉机挪走。二被告辩称,事情系原告引起,二被告在自己荒地上栽有几棵杨树,并放置有车辆,后来其中三棵杨树被原告及其母毁坏,放置的两辆车被原告及其母砸坏,原告是事端的挑起者。其次,被告母亲的亡因源于原告方,2015年3月16日,原告指使其父母砸原告的拖拉机,被告母亲上前制止,遭原告母亲殴打,致使被告母亲激愤喝药死亡。二被告将冰棺停放原告二门口,不影响其通行,亦未影响其生活、生产。本案纠纷均系原告行为引起,法院应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二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2015年4月30日鹿邑县生铁冢镇何楼行政村村委会证明一份,用以证明二被告将两台拖拉机及冰棺放置在原告家门口。被告异议认为,村委会证明没有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内容不真实,冰棺没有放置原告门口,涉案物品放置土地是二被告的土地,不属于原告。经审查,该证据确无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形式不合法,但结合其他证据及现场勘验,本院对二被告在双方争议土地上放置两台拖拉机及冰棺的事实予以认定。照片六张,用以证明二被告将拖拉机及冰棺放置在原告门口原告的土地上,影响了原告通行。二被告异议认为,二被告放置的物品没有影响原告通行,放置物品的土地权属不属于原告。经审查,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应原告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对涉案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了勘验笔录。勘验笔录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综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与二被告隔路相邻而居,原告房屋位于道路西侧,二被告房屋位于道路东侧。原告房屋东墙与道路之间有一空地,原告与二被告曾因该片空地权属发生争执,双方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为争议土地权利人。本院应原告申请对涉案现场进行了勘验,原告房屋共有两个出口,一个大门、一个二门,门口均朝东。大门位于房屋南侧,二门位于房屋北侧。二被告在争议土地放置两辆拖拉机,其中一辆名为东方红X850的拖拉机及所带粉碎机放置在正对原告大门6.2米处,另外一辆名为上海50的拖拉机放置在紧靠门口北侧距东墙4.9米处。被告杨明东母亲去世后,二被告将冰棺放置在正对原告二门距二门80厘米处。本院认为,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原告与二被告因门前土地权属争议发生纠纷,虽原告对争议土地无有效证据证明其为权利人,但二被告将放有遗体的冰棺放置在正对原告二门口80厘米处,对原告构成妨害,给原告的生活、生产带来不便,同时二被告的行为也有违公序良俗,原告要求二被告移除冰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二被告放置在争议土地上的两辆拖拉机,二被告虽对其车辆具有支配的权利,但是其权利的行使以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限。因原告大门位于房屋南侧,向东出行较为便利,二被告将其东方红X850拖拉机放置在正对原告大门口通往出行道路上的通道上,阻碍了原告出行,应予移除。二被告放置的上海50拖拉机放置地点因距原告大门较近,长期放置势必给原告的生活、生产造成不便,亦应移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明东、刘桂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现放置地点的东方红X850拖拉机、上海50拖拉机及冰棺移除,不得妨害原告出行。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杨明东、刘桂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巴艳杰审判员  杨国建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