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小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位秀兰诉朱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秀兰,朱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小字第4号原告位秀兰,住商水县。被告朱松,住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位秀兰诉被告朱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桂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俊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