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红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xx与冯xx、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红执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赵xx,男,1966年1月3日出生,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金山堡村金山堡屯*组***号,证件号码230605196601032492。被执行人冯xx,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庆市红岗区康家屯。被执行人信xx,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庆市红岗区康家屯。赵xx与冯xx、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xx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0000元,利息10800元,案件受理费41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长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x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长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刘 伟审判员 :李大伟审判员 :吴树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 永 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