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罚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郭建卫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罚字第673号被执行人郭建卫。被执行人郭建卫因开设赌场罪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15)辉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建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罚金10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建卫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对郭建卫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张明方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