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行等与被告湖南鑫鑫煤炭有限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9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行,住所地新邵县酿溪镇新阳路。负责人赵颖,该支行行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负责人安利,该分行行长。被告湖南鑫鑫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邵县坪上镇(火车站三角线)。法定代表人颜意中,该公司经理。被告邵东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百富路建行银行三楼。被告华电煤业集团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西井路。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邵阳市分行)为与被告湖南鑫鑫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鑫煤炭公司)、邵东县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邵东投资担保公司)、华电煤业集团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煤业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2014年7月18日,被告鑫鑫煤炭公司因持有被告华电煤业公司6个月后到期的债权11456393.70元,向原告建设银行新邵支行提出保理业务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原告建设银行新邵支行与被告鑫鑫煤炭公司签订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约定在鑫鑫煤炭公司将与华电煤业公司签订的商务合同项下应收帐款债权转让给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的基础上,建设银行新邵支行向鑫鑫煤炭公司提供有追索权国内保理综合性金融服务,约定经由华电煤业公司确认上述债权转让事项后,先行支付鑫鑫煤炭公司预付款8000000元。2014年7月18日,被告邵东投资担保公司与原告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对鑫鑫煤炭公司与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签订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提供保证担保,约定邵东投资担保公司在不超过6000000元的本金及其有关费用余额内对本案所涉保理预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尔后,建设银行新邵支行分别于2014年7月20日、7月28日分两次通知华电煤业公司关于接受鑫鑫煤炭公司债权11456393.70元转让事项,并得到华电煤业公司确认。建设银行新邵支行据此分别于2014年7月30日、8月4日分两次共支付鑫鑫煤炭公司保理预付款8000000元。现上述保理合同项下受让的应收货款债权均己于2015年2月后逾期,三被告均未按合同履行连带清偿义务,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请求:1、判令被告鑫鑫煤炭公司偿还原告受让的债权转让保理预付款7996317.8元及其应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截止2015年3月29日己欠利息291288.96元);2、判令被告邵东投资担保公司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被告鑫鑫煤炭公司应偿还的6000000元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连带清偿之责;3、判令被告华电煤业公司在确认的债权转让金额范围内对本案被告鑫鑫煤炭公司应偿还的诉讼标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上述各被告承担连带清偿涉及本案诉讼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一切费用,承担保理合同约定涉及本案追偿债务的相应律师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建设银行新邵支行、建设银行邵阳市分行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被告鑫鑫煤炭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意中在与被告华电煤业公司业务往来中,涉嫌合同诈骗罪,己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9812元,退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建中代理审判员 刘园芝人民陪审员 钟敏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中意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