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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刑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李××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times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刑初字第77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农民。2015年4月30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5)7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代号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1日,被告人李××虚构工作单位和收入证明,通过邱桂茹(另案处理)在光大银行申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48×××47,后经过两次更换卡片,卡号变更为:48×××56,信用卡额度为1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李××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从2012年4月6日起透支该卡用于归还赌债,其于2012年11月10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4900元后,至案发未能还款。截止2014年7月4日,被告人李××尚欠银行本金共计人民币99952.35元。银行多次对其进行催收,其将电话号码停机逃避催收,拒不归还欠款,已超过三个月。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李××在天津市河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其家属代为归还款人民币99953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贾××、陈××的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及交易明细,银行催收记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李××的供述,被告人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法,恶意透支发卡行人民币99952.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其家属的帮助下退赔赃款,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以上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士军代理审判员  李 陆人民陪审员  李 芸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阎 喆速 录 员  黄维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