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二初字第01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玉民二初字第01197号原告冯某某,女,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乡政府对面天和家园小区**栋**户。委托代理人赵勇,内蒙古清水河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某某,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乡政府对面天和家园小区**栋**户。原告冯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婷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勇、被告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1999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长子贺甲于2000年2月2日出生,长女贺乙于2009年5月13日出生。近几年来,原/被告一直在玉泉区小黑河乡政府对面天和家园小区居住,双方共同购置了两套简易二楼。近年来,被告在外当油工挣的钱不给往家里拿,不管原告母子的生活。更为严重的是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使原告身心受到摧残。久而久之,原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孩贺乙由原告抚养,男孩贺甲由被告抚养,被告按规定支付女孩贺乙抚养费直至18岁。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玉泉区小黑河乡政府斜对面天河家园小区18栋14户简易二楼一套,玉泉区水厂简易二楼一套,以及双方存款。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照片,证明被告不关心原告的疾病,烧掉原告的药瓶。2、代建简易二楼协议书、房屋买卖协议书,证明原被告共同出资购买房屋。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的意见:是我烧的,不知道原告有病。对证据2的意见:真实性认可,是我们一起买的。被告辩称,我还是想和原告过,毕竟有孩子,如果原告一定要离婚,我也同意离婚,两个孩子我带,原告不用出抚养费,两套简易二楼都给儿子,我是打过原告,但是每家都有吵架打架,没打过原告脸。被告无证据向法庭提交。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调取了被告的存款记录银行流水单,双方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原告:2015年7月8日某账号有存款现金90139.82元,2015年7月4日另一账号有存款5002.43元,因此共同存款为90139.82元+5002.43元,合计95142.25元。被告于起诉后陆续将上述存款取走,应认定为转移财产的行为。被告:真实性认可,钱确实取走了,但是买彩票赌博花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长子贺甲,长女贺乙。2007年购买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乡镇政府斜对面天河家园小区平房一间及院落。2011年购买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陶卜齐村简易二楼一处。2015年7月原被告开始分居。另查明,双方有存款95142.25元。原告起诉离婚后,被告陆续将上述存款取走。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根据双方的陈述,原被告双方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亦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准予原被告离婚。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乡政府斜对面天河家园小区平房一间及院落,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陶卜齐村简易二楼一处,因无产权证明,本院不予分割。共同存款95142.25元应予分割,被告应给付原告47571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二、女孩贺乙随原告冯某某共同生活。男孩贺甲随被告贺某某共同生活。男孩贺甲独立生活之日前,抚养费互不支付,从男孩贺甲独立生活之日起,女孩贺乙的抚养费另行起诉。三、共同存款:95142.25元,被告贺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冯某某47571元。四、共同财产:家电、家具等归被告贺某某所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婷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乌云娜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