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39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志强、屈艳斐、王毅、赵桂霞、石磊、乔海霞、郝千、王俊峰、刘芳、屈白虎、王存女、周富斌、刘利晴、刘怀利、王智、边疆、刘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志强,刘怀利,边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3977-2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增强。被告郭志强。被告刘怀利。被告边疆。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志强、屈艳斐、王毅、赵桂霞、石磊、乔海霞、郝千、王俊峰、刘芳、屈白虎、王存女、周富斌、刘利晴、刘怀利、王智、边疆、刘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郭志强、刘怀利、边疆所有的下列房产予以查封:一、被告郭志强所有的房产一处;二、被告刘怀利所有的三套房屋。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郭志强所有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二、对被告刘怀利所有的三处房产予以查封;三、对被告边疆所有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四、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不得设定权利义务负担等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孟令志代理审判员 乌 云人民陪审员 杨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紫欣 微信公众号“”